编辑: hyszqmzc 2014-04-30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 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 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 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 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 (组 批原则见 GB 12981-2003 中6.4.1 条款)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 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 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 4.2.2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 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 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 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 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审查组根据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见5.5.1) 抽封样品,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 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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