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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XK18-00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01-19 公布 2011-01-19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I 目录1总则.

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与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 5.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 5.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9 6.1 证书.9 6.2 标志.1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0

8 监督检查.11

9 收费.11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2

11 附则.12 附件

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3 附件

2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6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9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0 附件

5 检验报告.31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5

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 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关于电线电缆等

12 类 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9 年第

16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企业分为 生产型 和 分装型 两种类型,产品 划分为

1 个产品单元、3 个产品品种,每个产品品种分为

3 个规格型号(见表 1). 表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企业类型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企业类型 Ⅰ Ⅱ

1 HZY3 Ⅲ Ⅰ Ⅱ

2 HZY4 Ⅲ Ⅰ Ⅱ

3 机动车辆制动液 HZY5 Ⅲ 生产型或分装型 注:Ⅰ-以塑料类材料的容器作为产品包装容器,用塑料或其它材料的盖密封;

Ⅱ-以钢或其 他金属材料的容器作为产品包装容器,用钢或其它金属材料的盖密封;

Ⅲ-以金属罐体 作为产品包装容器,用金属材料的盖密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 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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