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4-29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继续教育学院 二一八年九月 附件一:《违规处理告知书》 附件二:《违规情况登记表》 违规处理告知书存根 编号: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科目 身份证件号 考试时间、 地点

20 年月日午考点 考场 座位号 违规事实 处理依据 拟处理决定 送达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填表时间: 违规处理告知书 编号: 考生,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我校 年月考试中,初 步认定 违规行为.参照教育部令第

33 号(2012 年1月)第五条至第九条之 规定, 拟给予你 的处理.你对该认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陈述和申辩,过期视为放弃权利. 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 年月日说明: 违规行为和处理意见请参照《违规类型及处理决定一览表》填写. 附:《违规类型及处理决定一览表》 教育部第

33 号令第九条第一款:考生有第五条所列 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6.8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7.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 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 试作弊现象的;

7.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 定位置的;

5.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 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 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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