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4-29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院字〔2018〕2 号 关于印发《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的通知 各合作单位: 经研究,特制订《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武汉科技大学成人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成人教育学生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 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参照教育部 第33 号令及校教务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成教学生参加的由我校教务处 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

四、六级,学位英语,学位课程等考试活动.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 合法适当. 第四条 武汉科技大学负责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继续教育 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参照教育部

33 号令及校教务处相关管理规定, 负 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 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的;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 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 为: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 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的;

(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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