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04-28

18 号1988.5.28 部门规章 第一条

17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 暂行规定》 民政部令第

3 号1990.7.8 部门规章 第一条

18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民福发[1990]21号1990.9.15 部门规章 第五条

4 19 《地名管理条理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号1996.6.18 部门规章 第七条

20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

14 号1999.5.25 部门规章 第三条第

一、 二款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 办法》 民政部令第

18 号1999.12.28 部门规章 第三条

22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

19 号1999.12.30 部门规章 第五条

23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

21 号2000.4.10 部门规章 第三条

24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

22 号2000.5.12 部门规章 第六条第二款

25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 构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

23 号2001.7.30 部门规章 第三条

26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

67 号2001.7.9 省政府规章 第四条第一款

27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83 号2002.10.1 省政府规章 第四条第一款

28 《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 办法》 闽政[2005]8 号2005.5.18 省政府规章 第二十二条

29 《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 举规程》 闽民建[2006]13号2006.1.16 其他规范 性文件 第三条

30 《泉州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泉政文[2005]

288 号2005.9.30 其他规范 性文件 第三条

(二)执法依据条款内容 1.法律(3 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 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 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 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 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婚姻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 登记. 2.行政法规(12 部) (1)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搜集、整理、 陈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遗物和斗争史料,编印《革命烈士英名录》 ,大力宣

5 扬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质. (2)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干 部经批准退休后,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填发退休干部证明书和介绍信,并 将干部个人档案材料转至退休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退休干部证明书所 填项目在退休后的变动,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填写.退休干部的 交接工作,由军以上单位派人到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办 理. (3)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款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4)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 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 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 兵的安置工作. (5)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 工作.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机关. (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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