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4-04-28
第一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3 中央音乐学院关于在校生报到与注册的规定 参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知》 教学司 [2008]21 号文件 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的通 知》(教学司 [2008]

21 号文件)要求学院自文件发布起开始 实行学籍注册,学院在结束本院在校生报到与注册工作之后, 须按规定时间上报在校生的注册情况, 逾期未注册者将不再 视为在校生,无法纳入在校生管理及后续的学历电子注册工 作.

按上述规定,我院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院规定 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向教务处请假,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但应按时报到,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规定自

2009 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

2014 年7月修订 第一部分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5 4 中央音乐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生 甄别期 、 试读期 的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新生入学后至当年

12 月1日以前为 甄别期 ,至本学 年结束为 试读期 .为加强新生管理,在甄别期和试读期内 的学生发生下列情况者,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关于 甄别期 的规定: 甄别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给予取消入学资格, 户口档案退回原地区的处理: 1. 被举报不符合本院录取条件,或在招生考试期间有营 私舞弊行为,经审查确认者;

2. 体检、政审等复查不合格者.

二、关于 试读期 的规定: 1. 试读期内,专业主科(非表演类专业主科成绩由系务 会认定)成绩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者,将给予取消学籍,档案归 回原地区的处理. 2. 违反校纪受到 留校察看 及以上处分者,或触犯国 家法律法规达到刑事拘留及以上程度者,将给予取消学籍,档 案归回原地区的处理. 注:因故休学者,其试读期相应延长,其他情况不作延长 试读的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央音乐学院

2015 年7月修订 中央音乐学院

2011 年8月修订

一、新生入学时由教务处核发学生证,作为学生的有效证 件.每学期开学初持学生证到教务处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证一 律无效.

二、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 保管,不得损坏、遗失,不准擅自涂改、转借、送人,违者所 引发后果自负.

三、 学生证补办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学生到教务处填写 《学 生证补办登记表》,填写完毕后,交一张一寸近期照片,补办 完毕须本人亲自领取.

四、学生证上乘车区间的火车站站名一经确定后,无特殊 情况,一律不能更改.如果学生家庭住址迁移,须提交新家庭 住址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信后,方可更改火车站站名.

五、学生证上火车票优惠卡充次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 学注册时间,其它时间不予受理,每学年可享受

4 次优惠车票.

六、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 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学生一人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学生如 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的,一经 查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七、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时, 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保存,待复学时重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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