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4-04-28

25 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 的就业岗位超过

1200 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

15 家以上,毕业 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

800 个) ;

6.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 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 70% 以上;

8.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并至少有

3 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 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

3 年以上, 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

3 10.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 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 务;

11.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 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 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3. 属迁入的企业, 其产品 (或服务) 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4. 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2 个月(纳入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及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 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 ;

5.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 知识产权出资 后,现 金部分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纳入 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及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的人才或从事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 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 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

4 6. 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

1000 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

3000 平方米) ;

7. 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 ,应符合国 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 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 ,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 纷;

9. 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 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 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1. 有自主知识产权;

2.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3.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

11 月1日前 向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 并依 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

5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孵化器工作纳入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依据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 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 关优惠政策的扶植.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简称国家高新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把孵 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 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 制创新、促进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 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优 惠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创新发展 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坚持 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 使投资 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 导全国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战 略和目标,建立适合于自身特点和需求的孵化器,完善国家技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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