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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 卷第6期2006 年11 月 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科学版)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 Humanity Sciences) Vol .

59. No.

6 Nov.

2006 .

698 ~

703 收稿日期 :

2006 -08-15 马克思早期政治思想中的个人概念 李志(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 作者简介] 李志( 1977- ) ,女, 河北盐山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讲师 ,主要从事历史唯物 主义、马克思的本体论等研究. [ 摘要] 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 青年马克思认为,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最终 导致了个人分裂为市民和公民 ,这一分裂意味着个人要么是纯粹个体和利己的存在者、 要么是 纯粹普遍和虚幻的存在者 .为此, 他提出只有人类的全面解放才能彻底消除这种分裂,才能使 个人同时既是市民又是公民, 青年马克思所主张的这种市民与公民相统一的 个人 ,不仅构成 异化劳动思想的切近前提 ,还间接地影响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 现实的个人 的理解 . [ 关键词] 马克思 ;

国家与市民社会;

公民与市民;

个人 [ 中图分类号] B03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671 -881X( 2006) 06-0698 -06 在马克思的青年时代 ,关于政治问题的思考曾经构成其哲学的重要方面,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 《论犹太人问题》等一系列犀利的政论文字就是这些思考生动而直接的体现.通过这些文字, 马克思仔 细剖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裂的原因, 着重强调了这种分裂直接导致的后果,即 个人 分裂为纯粹的个 体存在者( 市民) 和纯粹的普遍存在者( 公民) ,并为此提出 人类解放 来解决国家与市民社会 、 公民与市 民之间的对立.鉴于马克思上述的政治思想主要是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作为主要的参照系和批判对象, 本文的考察就从马克思与黑格尔在一系列问题上的分歧出发.这些分歧首先就体现在马克思与黑格尔 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上 . 一 、市民社会与国家 总体来看, 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其思辨哲学在政治领域中的一种逻辑推演 ,或者说, 法哲学的基本前 提与原则是他关于 绝对精神 的注解. 在黑格尔看来, 绝对精神 意味着 大全 , 意味着扬弃了个体性与特殊性的普遍性.在伦理领域 中,他认为唯一能与 绝对精神 相对应的领域只能是国家, 这是因为 绝对精神 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 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 ,即在国家制度中 ,返回于自身 ,并在其中统一 起来 [ 1] ( 第174 页).与之相比,黑格尔只把市民社会看作是 绝对精神 在伦理领域中实现自身的一个 中介 ,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领域. 市民社会 ,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 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 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 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 ,和通过维护他 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 . [ 1] ( 第174 页)总之, 国家作为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统

一、 作为真正普遍的公共生活的代表者 、 作为精神实体的最终实现形式, 构成黑格尔法哲学最为核心的 部分 . 第6期李志: 马克思早期政治思想中的个人概念 同近代的契约论思想相比 ,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这番见解无疑是非常深刻的.无论是霍 布斯 、 洛克还是卢梭的契约论 ,几乎都包含着这样两个方面 : 一是假设 自然状态 的存在 ,二是不对国家 与市民社会进行区分 .具体来说,个人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前 、 在契约关系发生之前始终处于一种自由 的、 利己的自然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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