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4-27

(一)业主或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 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

5 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

5 名业 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 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 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 ―

5 ― 前款规定的申请人,作为增设电梯建设单位享有相应的权 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 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申请,申请时必须提 供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函(由增设电梯所属业主签名或受委托企业加盖 公章);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三)专有部分占该幢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户数三分 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事项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 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征求意见函连同申报资料 分别送规划和消防部门征求意见. 规划、消防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函,明确是否同意增设电梯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规划、消防部门同意增设电梯意见函 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建设批准书;

规划、消防 部门不同意增设电梯的,退还申请,并说明理由. ―

6 ― 第十三条 申请人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设计 图纸审查、质安监督、城建档案备案等手续,向原批准建设的县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申请开工时必须提供以下资 料:

(一)开工申请(申请函由增设电梯所属业主签名或受委托 企业加盖公章);

(二)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三)工程质量、安全报监资料;

(四)城建档案办理资料;

(五)与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十四条 县 (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在

3 个工作日内批准开工申请.施工过程由所属工 程质安监督站负责土建结构部分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前,安装单位需按《特种设备 安全法》要求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电梯安装后, 安装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 验合格,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当向原批准开工的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在

15 日内向市 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

7 ―

(一)备案表;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使 用登记证及验检报告、验检合格证;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增设电梯而新增的 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及登记的, 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绘, 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地产主管 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从简给予办理 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业主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 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鼓励电梯使 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购买电梯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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