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4-27

1 ― 潮府〔2014〕5 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既有住宅增 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 会: 现将《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4 年5月12 日―2―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 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产权、已建成投入使 用的

5 层及

5 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但增设 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 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其 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 业主自愿、 充分协商、 兼顾各方、保障安全 原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 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

3 ― 第五条 规划、住建、质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应本着简化程 序、服务群众的工作方针,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 设电梯的意向和设计方案(包括建筑结构及设计图纸)应当在拟 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 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 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公示期限内,业主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业主 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反映;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发生 争议的业主可将有关争议请求向所属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 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调解. 第七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以书面形式达成以 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和保 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并对争议问 题提出解决措施的方案. ―

4 ―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 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 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业主分摊的费用, 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房屋产权单位或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九条 根据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 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 关规定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 第十条 以下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 梯的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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