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4-04-20
1 实施细则附件5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 数量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

700 万、500 万、

400 万和

300 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

品牌展位 申请企业在过去两年的平均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 口额的得

10 分,每超过

100 万美元或

150 万美元的加

1 分, 累计不超过

35 分. (出口额取过去两年相关商品的平均出口 额. )

二、境内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 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 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有境内注册商标的加

1 分. 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 (地区) 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 有效的商标,按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 (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 (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本项累计不超过10分.

三、品牌建设(7分) 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 该基地特色产业相一致的,加3分;

已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

2 系达5家以下的(含5家)加1分,5家以上的加2分;

参加商 务部主办或支持参加的境外品牌展的,加2分.以上三项累 计不超过7分.

四、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5分)

(一)专利与版权.专利包括在境内外申请的合法持有 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 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且可通过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专利证 书中的专利权人或版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 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或版权作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 展商品目录范围内.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每拥有一项 发明专利得3分;

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

外观专利 和版权每五项加1分,不足五项不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此 项总分10分.

(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 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

获得 国家级(包括

2008 年后由省级认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

5 分.

(三)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 (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

3 分,最多不超过

10 分. 以上三项累计不超过

25 分.

五、国际通行认证(15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 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 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3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 量管理体系、 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OHSAS18000 系 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 项认证得

4 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 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 线的行业认证,其中: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 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管理体系、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 或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体系认证、CGMP 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 售商协会 BRC 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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