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4-04-17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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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 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上述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6 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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