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4-07

1、 缴纳 罚款

20000 元.

2、 加处罚款

20000 元.共计缴纳罚 款40000元. 加处罚款的标准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的规定和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加 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 数额 的规定执行. 对上述催告内容,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因采取其他途径无法将本催告书送达至你单 位, 现通过公告形式告知你单位,如对履行义务有陈 述、 申辩意见, 请在本催告书公告送达生效之日次日 起十日内, 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陈述和 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经过催告后十日内 仍未履行的,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608室 联系人: 赵普、 马阳阳 联系

电话: 67075566-600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稽核通知书 社稽通字 (2017) 第24号 北京民族富城火锅海鲜酒家有限 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 第八十二条、 《实施若干规定》 第二十 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五条的 规定, 我中心定于

2017 年3月13 日14:

00 对你单位郝宇红社会保险费 缴纳情况实施稽核检查.请予协助 配合, 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社会保险 登记证》 复印件;

3、 《委托代理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4、 郝宇红 在1994 年10 月至

1997 年8月期间工 资发放明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 劳 动合同书;

请你单位准备好上述资料 (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按时携 带材料到我中心接受稽核检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 小街20号2层2019室 联系

电话:

66201696 稽核组组长 朱宇丽 稽核员 娄珊 逾期不接受稽核调查或不提供 相应材料的, 我中心将按照 《社会保 险稽核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 定处理.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 2017年3月7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人社劳监罚字 〔2017〕 085号 单位名称: 北京君成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11号楼1层11-1-20 证照类型: 营业执照 注册号: 91110108787757719J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郭强 职务: 总经理 联系

电话:

13633808858 我局于2016年3月31日接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移交你单位拒绝稽核的案 件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 并于2016年7月12日通过报纸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了 《北京市海 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书》 (京海人社劳监询字[2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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