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04-07
首都人力资源 服务专刊 2017年3月7日 星期二 责编: 黄伟 编辑: 黄伟 美编: 刘颖 京华英才 E-mail:514844226@qq.

com B5 何融峰: 做中国科技租赁领跑者 何融峰/讲述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供稿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调查询问书 京东人社劳监询字 〔2017〕 02015号 北京智鹏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 五条、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对你 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进行检查,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到东城区劳动监察大 队接受询问, 并请携带 《营业执照》 (副本) 原 件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及身 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 被受托人的身 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 复印 件、

2016 年11 月至

2017 年1月社会保险申 报表及缴费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职工名册原 件与复印件、 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 件(3 份) 、

2016 年9月至

2017 年1月的职工 工资单原件与复印件、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职工考勤记录明细原件与复印件、 企业 规章制度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故逾期不按 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 证或隐匿、 毁灭证据的, 我局将依据 《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6 号东座608室 劳动保障监察员: 马强、 董蕊

电话:

67071168 注: 复印件均为A4纸张, 并加盖单位公 章.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 (限期) 改正通知书 京东人社劳监责字 〔2017〕 24号 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行政机关于2016年12月26日接到刘泽 保、 张运菊等13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的案 件, 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 在2017 年1月20 日 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笔录中要求你单位于

2017 年1月23日前提交刘泽保、 张运菊等13人的工 资支付凭证, 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将上 述书面材料报送至本行政机关并接受调查.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 《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规定的 不按 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 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 的;

的行为, 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 条第一款第

(二)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 项、 第

(二) 项或者第

(三) 项规定的行为的, 处2000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 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 毁灭证据的;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因采取其他途径无法将本通知书 送达给你单位, 现通过公告形式责令你单位自 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报 送上述书面材料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 东大街

16 号608 室

电话: 67071168, 承办人: 马强、 曲辛) .若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 报送书面材料, 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给 予行政处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视为 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 京东人社劳监催字 〔2017〕 4号 北京金盘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行政机关依法于2016年6月14日向你单位公 告送达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京东人社劳监罚字[2016]第11号) , 公 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也未履行缴纳罚款 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 本行政机关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 请你单 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 到你单位在北京 的开户银行或者就近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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