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4-04-03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 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会议审议内容需 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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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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