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4-03-31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股本总数为 6,000 万股.发起人及认缴股份数 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股份(股) 认缴股份比例

1 东营华业新材料有限公司 12,000,000 20.0%

2 任国欣 9,200,000 15.3%

3 周焕东 9,200,000 15.3%

4 张元成 8,050,000 13.4%

5 潘继军 8,000,000 13.3%

6 马祥峰 7,350,000 12.2%

7 张启波 6,200,000 10.4% 合计 - 60,000,000 100.0%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000 万股,没有发行其他种类股 票.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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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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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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