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2014-03-04

4 万余元和滞纳金 12.5 万元. 据 物业公司称,其是

2006 年与某地产商签署的关于某商业 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为每月每平 方米 2.5 元, 如拖欠则每逾一日加收应交费的 5%的滞纳 金. 刘先生

2007 年8月领取了一套

560 平方米商业用房 的钥匙,且在《业主公约》中签字确认;

但房屋使用两年多 来一直不交物业费,经催要后仍拒绝. 刘先生辩称,不交费是因为物业违约在先,没按照合 同约定召开业主大会. 同时,物业在财务上不公开,私自 出租了商业区的车位和广场,其所获 非法租金 应用于 折抵物业费. 刘先生表示,自己房屋漏水时物业没有配合 维修,其所定滞纳金过高,当初系被迫签字,因为不签字 就不能拿到房屋钥匙. 宁河法院审理查明,《前 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出售建筑面积达 50%以上、业主入住率达 50%以上、首位 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召开首次业主 会议. 自刘先生和其他业主取得房屋后,已具备召开首次 业主会议条件,但原告物业公司直到

2009 年5月才组织 召开首次业主会议. 法院认为, 按照约定, 原告应及时召开首次物业大 会,由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与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 业管理服务合同》;

但其无故拖延召开业主会议近两年, 剥夺了众业主自主选择物业企业和服务价格的权利,属 严重侵害业主利益的违约行为. 由于原告物业所提供的 管理服务属于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故其索要物业费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案件受理 费1800 元由原告承担. (摘自《今晚报》) 追讨业主欠费反输官司 李刚是黑龙江哈尔滨市某小区的业主,2003 年7月2日李刚在买房的同时同该小区的物业公 司签订了关于地下车位的《租赁合同》,租期一年. 合同又规定该小区的《车库管理制度》作为本合同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竞争力. 合同签 订后,李刚依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租金

8000 元. 次年合同即将到期前的一个周末, 突然降起了 大暴雨,积水很快就倒灌进了地下车库. 李刚的奔驰 车被泡得不成样子.2004 年9月,李刚将物业公司和 该小区的开发公司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哈中院审理后认为: 物业公司做为车库出租 方及物业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约定保持租赁物符 合约定的用途, 承担地下车库物业管理养护与维 修义务. 案发当日的暴雨,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 但物业公司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及充分的防 御职责.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在雨水倒灌的过程 中, 物业公司有充分的时间通知原告到地下停车 场取车. 原告财产损害 结果的发生,被告物业 公司具有过错,应负赔 偿修复责任.

2005 年10 月, 哈尔滨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哈 尔滨某物业公司将李刚所有的奔驰轿车修复成被 水浸泡前的原状;

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判后,李刚和物业公司均不服,向省高院提出 上诉.

2011 年3月,省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民 事判决主文及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部分,如物业公 司未按一审判决主文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赔偿李 刚因修复车辆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 85.5 万元及修 理工时费

12336 元,合计金额

867336 元. 废弃的车 辆零部件归物业公司所有. (据中新社讯) 水淹车库损奔驰 物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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