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01-21

当月 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十条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 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即中止;

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一条 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满后仍未缴付的,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净额【释义十五】 足以垫缴应缴保险费, 本公司将自动提供贷款垫缴保险费, 以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当时到期的月缴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效力 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保险合同,本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均不得单独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若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 险费)及贷款利息 【释义十六】 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

24 时起,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保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办理保险 合同贷款.贷款金额不可超过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一百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 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加上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等于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 力中止;

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第五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 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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