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01-21
SAC0 第零版-1三商美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三商美邦人寿享安康防癌保险 内容摘要

一、审阅期间:不得少於三日.

二、当事人资料:要保人及保险公司.

三、契约重要内容

(一)契约撤销权(第3条)

(二)保险责任之开始与契约效力停止、恢复及终止事由(第4条、第 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

(三)保险期间及给付内容(第5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4条、第26条)

(四)告知义务与契约解除权(第9条)

(五)保险事故之通知、请求保险金应备文件与协力义务(第12条、 第13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5 条)

(六)除外责任及受益权之丧失(第27条、第28条)

(七)保险金额之变更(第30条、第31条)

(八)保险单借款(第32条)

(九)受益人之指定、变更与要保人住所变更通知义务(第35条、第36条)

(十)请求权消灭时效(第37条) SAC0 第零版-2三商美邦人寿享安康防癌保险 主要给付项目:初次罹患癌症(初 期 )或 癌症(轻 度 )保 险金初次罹患癌症(重 度 )保 险金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险金癌症标靶治疗保险金退还累计所缴保险费加计利息身故保险金丧葬费用保险金完全失能保险金满期保险金108年01月17日三品字第00011号函备查 本保险为不分红保单,不参加红利分配,并无红利给付项目.本保险当被保险人身故致契约终止时,因其给付成本计算已考虑死亡脱退因素,故不退还健康险部分解约金.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则及保险法令,惟为确保权益,基於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衡平对等原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保险商品.本商品如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人依法负责.投保后解约或不继续缴费可能不利消费者,请慎选符合需求之保险商品.保险契约各项权利义务皆详列於保单条款,消费者务必详加阅读了解,并把握保单契约撤销之时效(收到保单翌日起算十日内).本险之癌症等待期间为生效日起九十日以内.保险公司免费申诉

电话:0800-022-258 传真:02-25163359 电子信箱(E-mail) : 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一条【保险契约的构成】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第二条【名词定义】本契约所称「保险?龄」系指按投保时被保险人之足岁计算,但未满一岁的??超过?个月者加算一岁,以后每经过一个保单??加算一岁,且同一保单??内保险?龄?变.本契约所称「基本保额」系指保险单面页所载本契约之投保金额,如该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金额为准.本契约所称「当年度保险金额」於第一至第三保单年度为「基本保额」,由第四保单年度开始按「基本保额」依单利百分之三逐年递增至第十三保单年度止,嗣后不再变更直至本契约终止.「当年度保险金额」详如附表一.本契约所称「初次罹患」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生效日前,从未经医院或医师诊断确定罹患癌症,於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以后或复效日起,经医院或医师有关癌症筛检或病理检查并经诊断确定(以癌症筛检或病理采样之日为准)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契约所称「癌症」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以后或复效日起所开始发生组织细胞有恶性细胞不断生长、扩张及对组织侵害的特性之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最近采用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版本归属於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之疾病(如附表二).本契约所称「癌症(初期)」系指下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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