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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7 月22 日 星期一 评论部主办 责任编辑 刘洁实习编辑 张文见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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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观点 声音 在每起案件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方工微言大义 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 都能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既符合现代 法治理念, 又对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度, 极具积 极的现实意义. 短评 草根时代的民意梳理 郭敬波 法官之声法治时评 荥荥 不管法律专业化程度如何, 法律永 远是一种与社会生活、 普通民众紧密相 连的行为规范, 因此法律语言不能自我 神化. 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涉嫌强奸案 可谓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先是 轮流发生 性关系 的用语引起了网民热炒, 网民认为 这 暗示将不以强奸定罪 . 尔后是清华大 学法学院一教授在其微博中替李某某的律师 辩护时表示: 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 危害性要小 , 又是引来网民的一片叫骂.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 网络用语作为一种 强势语言也在不断入侵日常用语. 老百姓、 平民、 群众等命名方式逐步被 草根 等网 络 自嘲 的词汇所替代. 这本身是一种轻 微、 低贱的身份表述, 但在新的语境之下被 赋予现代民主政治的想象. 比如 草根政 治 就是一种作为扎根基层、 深入群众的民 主实践, 与 群众路线 实际为同一条路 径. 草根 等词整合了九十年代以来的非 体制、 非官方的小资、 中产与底层以及弱 势群体阶层, 以一种 另类 的方式参与 社会政治: 一方面在真实社会中表现出 关我什么事, 我是来打酱油的 的政治疏 离, 另一方面在网络社会中又表现出对国 事、 家事、 天下事皆关心的政治热情. 特 别是在互联网所创造的 自媒体 时代, 社会机制中的背景、 后台、 名声、 权力等 话语霸权地位被打破, 谁都可以平等地进行 PK. 以 公民 称谓为代表的法律语言, 相 对于以 群众 为代表的政治语言, 和 草 根 为代表的网络语言, 一直处于式微的境 地. 虽然 轮流发生性关系 并非严格意义 上的法律术语, 但这种表述在法律文书中并 非绝无仅有, 至于这种表述方式是否恰当有 待于从语言学的角度进行论证, 至少该事件 让我们看到, 在法治社会中, 法言 与 俗语 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是一个需要解决 的问题. 虽然许多行业中都有无法被行外人理解 的专业语言, 但法律语言应当例外. 高度技 术化的法言法语虽然在理论研究上应当被传 承与发展, 但从法律文书的语言运用和实用 法学角度来说, 都不能把法律语言自我封 闭, 因为法律文书所要达到的是沟通、 理解、 接受. 如果语言表达本身就不能契合 群众 的普遍认识, 就很难说走的是 群 众路线 . 而清华大学教授微博事件则表现出专业 思维方式与民众思维方式的矛盾, 公众对一 个人好与坏的评价标准并不是违 法 而是 违 德 . 心理学家阿龙森指出, 观点相似 程度对人际吸引的影响非常强烈, 因为当他 人的观点与自己相近时, 就会造成一种 我 是正确的 奖励效果, 从而使人更喜欢与自 己观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 所以 同仇敌 忾 的道德贬损往往会给社会公众以 共鸣 的认同, 自说自话 的职业理性却往 往得不到社会公众的理解, 而成了异端分 子. 也应当看到, 由于网络相对自由和宽松 的环境, 使一些人表现出了种种不理性的极 端: 谈道德而不谈法律、 粗口式的无端攻 击、 骂街式的党同伐异等, 这些都不利于一 种主流意识形态与价值观的建立. 所以, 司 法工作者应当注意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甚至 网络语言的合理运用, 这样可以增强法律文 书的可接受性, 但也应当从中梳理出理性表 达. 只有这样, 才能让法治不至于自我棚架 成一种神秘的学理之治, 也不至于让法治在 所谓的 网络民意 中迷失自我, 从而真正 走上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的群众路 线.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 法院) 法官和律师是维系司法公正、保 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角色, 具有 共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 已成为 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大力量. 最高 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提出,要紧紧依靠 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因为如 果建设司法不靠学术界和律师界的贡 献,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 健全.因此,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保障 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符合现代法治理 念,对促进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司法公 正性和公信度,极具积极的现实意义. 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任务, 是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正 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就刑事 司法领域而言,律师制度和律师辩护, 起着落实我国宪法关于 被告人有权 获得辩护 的规定,实现当事人的辩护 权,监督司法权正确行使,促使案件公 正审理的作用. 对这种作用的认识是 国际共识, 在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 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 《关于律师作 用的基本原则》 就肯定: 律师专业组 织在……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 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重要作用. 律师的优势就在于与司法者一 样,不但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还可以 直接接触当事人,审阅证据,全面了解 案件事实.因此,律师亲身参与诉讼活 动,以职业的专长和对案件的掌握,质 疑控方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性质, 提供辩护意见,看似与控方观点对立, 但实际上相反相成, 双方为法院居中 裁判提供了条件, 对司法者对案件全 面思考、 准确判断和公正适用法律十 分必要.检察官无视律师意见,不利于 履行客观义务,法官无视律师意见,不 利于达到兼听则明公正裁断. 在社会监督体系中, 律师的监督 必不可少, 且不可替代, 作用不可低 估,江平教授曾有精当阐述: 律师是 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 , 律师制 度的成败关乎国家的兴亡 , 律师兴 则国家兴 . 应该说,在我国的法治框 架内,律师与司法者,同属法律共同 体,分工不同目标一致,都以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使命, 同为社会 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都 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主体. 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依法执业 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落实法律就是维 护法律, 所以,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 利, 维护律师职业尊严, 法律才有权 威,才能实现应有功能.司法者尊重律 师, 既表现出对一个有益社会的职业 群体的文明态度, 更蕴涵着对国家法 律,对人权民意,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意 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服务大局 任务,落实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求,必须 充分满足民众享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 民生和权利需要.具体行动应当是,在 每一个司法案件中, 都高度尊重并积 极维护律师职业和律师的尊严, 切实 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 必须明确, 司法者不论出于什么 考虑,只要违法违规对待律师,造成或 加剧与律师互不信任的紧张关系,就 不利于民众享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不符合司法者严格依法, 正确行使司 法权的要求. 即使从司法者私利角度 看,歧视或排斥律师以致损害法治,也 不是理性、明智之举. 在重审 叔侄奸 杀冤案 的法庭上,蒙冤的张高平对法 官说: 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 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 官, 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 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 这是掷地有 声的警世之言, 道出了常识性真理, 也可适用于司法者与律师的关系. 司 法者也可能遇到涉及自身的诉讼,且 他们的亲属及后人不一定是司法者, 在律师执业权利缺乏保障的环境中, 他们的人权也不会得到保障.现实中, 涉嫌犯罪, 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 人员,不论在职时如何看待律师,此时几 乎都会积极寻求律师帮助的事实, 生动 地说明了问题. 在现阶段,律师队伍当然不是纤尘不 染的一片净土,律师执业活动中存在着有 损职业尊严, 影响律师声誉的不良现象. 对这种现象不可轻视,有必要通过法治的 方式,加强教育,制度和监督,提高律师遵 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的水平,增强正确履职的能力和质量. 但 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司法者中也存在滥用 权力的现象一样,绝非主流,不构成否定 律师刑辩作用、 干扰律师依法执业的理 由. 对此,司法者尤其应秉持科学、理性、 客观和文明的态度,不能以偏概全,做出 有违法治有失公正,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的行为.针对社会上有人对律师工作的误 解,司法者应以身作则并积极开展说服工 作,使律师作用为公众所了解,所理解,律 师执业为社会所尊重,所支持,从而维护 律师声誉、民众利益和法治成果. 在贯彻依法治国, 构建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 司法者必须与律 师共同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和捍卫政治 文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意愿和权 利.这既是法律共同体的本分,也是国家 和民众的福分.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急救服务不该有 辖区围墙 李英锋 急救的辖区不应该是僵化 的、绝对的,在辖区的边界绝不应 该有不可逾越的围墙, 而是应该 有相互贯通和支援的急救之门, 或者说是生命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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