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3-12-31

(七)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前款第

(七)项担保,被担保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重大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4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 具体由公 司在每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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