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3-12-31
1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年修订)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 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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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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