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3-12-09

2、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 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 、 《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 股票公开转让事宜的授权合法、有效.

4、本次股票公开转让尚需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

二、公司本次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

1、中大建设股份的前身为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1 年10 月26 日.

2015 年9月16 日, 中大建设有限完成整体变更为中大建设股份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取得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 号:361100210005003) .

2、中大建设股份当前持有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9月16 日 核发的《营业执照》 ,该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如下: 企业名称:中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

92 号 成立日期:2001 年10 月26 日 注册资本:32013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国禄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古建筑、地基与基础、幕墙工程施工 (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

(二)公司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验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 《公司章程》 、历次股东会及股 东大会文件及有关审计报告,中大建设股份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历 次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未作出公司解散、合并或分立的决议;

《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截至

2015 年6月30 日的生产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正常;

公司未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符合《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 本次挂牌性质为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本所律师根 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基本标准指引》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 司的其他规定,对公司本次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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