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2-04
证券代码:400062 证券简称:二重5 公告编号:临2017-055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 尚无法预计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视本案被 告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

34 号《受理 案件通知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重装制造企业,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申请、 运用和保护,目前拥有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 公司依法享有如下专利: 1.发明专利: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 200810300744.X;

2.发明专利:组合成型模具,专利号 200810300739.9;

3. 实用新型: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的管坯,专利号200820300451.7. 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公司许可, 使用公司上述 三项专利技术,并制造、使用和销售上述专利侵权产品,严重侵犯了 公司的专利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诉讼当事人情况及请求事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平;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

460 号. 被告: 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政军;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恒源路

6 号.

(二)诉讼请求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 偿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保护公司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具体要 求包括: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000 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如该诉讼有 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

3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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