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3-11-23
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杜婕女士 为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 况.

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 提名人认为,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2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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