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11-04

六、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易事特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交易所公开谴责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由于操纵市场行为,收到 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6 号):根据当事人操纵市场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 63,997,059.25 元,并处 63,997,059.25 元罚款;

根据当 事人短线交易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 元罚款. 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已由中国证监会审理完毕, 处罚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 思模先生,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深交所于

2018 年8月27 日,根据何思模短线交易行为给与其公开谴责的 处分:易事特实控人、时任董事长何思模,以借用他人账户的方式,于2016 年11 月3日买入易事特股票 20.41 万股,于2016 年12 月5日卖出易事特股票

5 20.41 万股,之后又于

2017 年1月13 日买入易事特股票 20.74 万股,于2017 年2月3日至

2 月8日期间累计卖出易事特股票 20.74 万股,上述交易行为构 成短线交易. 何思模先生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足额缴纳 罚没款 128,094,118.50 元.公司已于

2018 年7月5日取得何思模先生就上述 罚没款缴纳完毕的凭据.

(二)广东证监局对易事特及何思模、赵久红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于

2017 年9月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关于 对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52 号) 、 《关于对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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