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9-18
1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se No.

HK-1100402 案件编号:HK-1100402 投诉人:Paul Frank Industries, LLC 被投诉人:Yang Qing 争议域名: 注册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 Paul Frank Industries, LLC.投诉人注册地址是美国

10100 Santa Monica Blvd., Suite 600, Los Angeles, California 90067, U.S.A.投诉人之授权代理 人是 Rieko Michishita 道下理惠子律师,联络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1 座3616 单元. 被投诉人是 Yang Qing, 联络地址是 lasaminguxuexiao, lasa, xizang, 邮编: 225120. 电子邮箱是:197162697@qq.com;

以及 postmaster@paulfrankcn.net.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

paulfrankcn.net >

. 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万网志成科技 有限公司,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27 号万网大厦一层南侧(邮编: 100120) .

2011 年10 月24 日, 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 (ICANN) 于1999 年8月26 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 ,和于

1999 年10 月24 日起施行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 ( 《规则》 ) ,及《ADNDRC 关于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补充规则》 )的规定,向亚洲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 (下称 中心 ) 提交了投诉书,并选择由一人专 家组审理本案.

2011 年11 月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确 认函, 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 料.

2011 年11 月1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机构 是Yang Qing,注册地址是 lasaminguxuexiao, lasa, xizang,邮编:225120.电子 邮箱是:197162697@qq.com;

以及 postmaster@paulfrankcn.net.注册协议使用的 语言为中文. 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经中心形式审查存在缺陷,经中心要求,投诉人在

2011 年11 月8日向中心提交了符合有关《政策》及《规则》要求的投诉书.

2011 年11 月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2充规则》的规定于

20 天内提交答辩,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 由于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针对题述域名争议案的答辩, 故通知被投 诉人中心将指定专家,进行缺席审理.

2011 年12 月2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 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1 年12 月2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独立专家施天艺博士发送通 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组成独立专家组审理本案.中心于当日正式将 案件移交专家组.本案专家组将在

2011 年12 月16 日或之前就本案作出裁决. 2.基本案情 投诉人: 投诉人拥有 Paul Frank 、 Julius 以及各种版本的大嘴猴和其他形象的商 标注册权.投诉人同样拥有 大嘴猴 的商标注册权,这些已在汉语为母语的国 家和地区被广泛熟知,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 ). 附件 B 是 Paul Frank 在美国、香港和中国注册的商标清单,并附有美国 专利与商标署( USPTO ) 、香港商标注册处( HKTMR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CTMO )的商标注册记录打印件及部分商标注 册证复印件. 附件 C 是 JULIUS 在美国、香港和中国注册的商标清单,并附有 USPTO、 HKTMR 和CTMO 的商标注册记录打印件及部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附件 D 是 大嘴猴 图形商标在美国、香港和中国注册的商标清单,并附有 USPTO、HKTMR 和CTMO 的商标注册记录打印件及部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1) 著作权 投诉人拥有大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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