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3-09-17

(二)严把生产经营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 索票、自查自检、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控措施,不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和 三无 商品,未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 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三)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 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推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公 开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等真实信息,无虚假宣传和其他商业欺 诈、价格欺诈行为.

(四)重视商品服务售后保障,严格执行商品 三包 及相关 规定,履行承诺、诚实守信.

(五)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建立与行政部门、消协组织投 诉举报体系互联互通的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 主动自行协 商和解消费争议.

(六)网店经营者遵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在网店主页面 醒目位Z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 -

7 - 识. 第五条 省、市、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准按照不同行业 质量认证体系由专业机构制定,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统一向社 会公布. 第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引导、经 营者公开承诺、 消费者实地体验、 社会动态监督、 市场手段激励、 第三方评估、失信即时退出原则.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 严格依据放心消示范 单位条件和程序开展工作, 对在创建评估公示工作出现的违反规 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评估及公示 第七条

(一)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评估及公示基本程 序为: 1.经营者申请 2.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初审 3.消费者体验 4.消费者协会组织评估 5.市级主管部门复审 6.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7.确定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公示名单 -

8 - 8.向社会公布.

(二)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评估及公示基本程序为: 1.经营者申请 2.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初审 3.消费者体验 4.消费者协会组织评估 5.报市级相关工作机构复审 6.确定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公示名单 7.向社会公布.

(三)县(市、区)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评估及公示基本 程序为: 1.经营者申请 2.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初审 3.消费者体验 4.消费者协会组织评估 5.县级相关工作机构复审 6.确定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公示名单 7.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经营者对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标准提出申请,向社 会公示放心消费承诺事项. 第九条 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委托消协或行业协 会组织消费者代表对申请主体进行消费体验评价, 并反馈体验评 -

9 - 价结果. 第十条 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消费 体验通过的申请主体,按照 5%-10%的比例区间随机抽取,组织 实地或网上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估的申请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经营 者,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县级相关工作机构进 行公示. 对通过评估的申请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经营者, 由市级 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市级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公示. 对通过评估的申请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经营者, 由省级 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 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各牵头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细化的 评估操作流程或实施方案,并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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