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3-09-05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ω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l%以 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白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 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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