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3-08-27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1 年5月14 日在无锡市召开.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孟繁锋律师、 孙磊律师出席现场会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 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1 年4月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11 年4月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0 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并决定于

2011 年5月14 日上午

9 点30 分在公司市场部五 楼会议室召开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11 年5月6日. 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1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包括代理人)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7,041,0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63%.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均于

2011 年5月6日即公司公 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股东帐 户卡,出席会议的法人股股东代表已获得股东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的代 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福军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会 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1 年4月19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法定时 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包括:

1、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独立董事

2010 年度述职报告》 ;

4、 《公司

2010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 ;

5、 《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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