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3-08-16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

111 号华润大厦 B 座24 层

电话:055165790988 传真:055165790908 邮编:230601

1 致:安徽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和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欣创环保的委托,作为欣创环保本次挂 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张目强、尤佳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 师 )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欣创环保本次挂牌工作,并已出具了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欣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 法律意见书 ).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5月8日出具了 《关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就反馈意见所要求核查事项,本所律师在原法律 意见书所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 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 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文件.本所律师 所得到的由公司或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声明、 承诺、确认函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也构成本所律师出具《上海锦天城(合肥) 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原法律意见书一 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原法 律意见书中的表述一致.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的确认、承诺、声明及保 留仍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

2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第

1 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国资委,具有国资背景,并且进行过增资.请 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历次增资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所履行的审批、评估 等程序.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就前述事项作进一步补充核查,并就公司历次增资 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动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如存有 不合法情形,请补充核查相关部门的确认情况. 答复: 公司自设立以来,于2016 年7月发生过一次增资扩股的行为.

2016 年5月10 日,江东控股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投资入股安 徽欣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决定以现金形式入股欣创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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