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3-08-08

总Q――实测排水总量,m3 ;

i Y ――某种产品产量,t;

基iQ――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 /t;

实C――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与的比值小于 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 总Q∑基iiQ Y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表4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860 2 硫酸雾

45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3 颗粒物

50 破碎、干燥及排渣等工序排放口 4.2.2 自2013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自2011年3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400 2 硫酸雾

30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3 颗粒物

50 破碎、干燥及排渣等工序排放口 4.2.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 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 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

5 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 民政府规定. 表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二氧化硫

200 2 硫酸雾

5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

3 颗粒物

30 破碎、干燥及排渣等工序排放口 4.2.5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执行表7规定的限值. 表7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单位:m3 /t 产品 序号 生产工艺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硫磺制酸

2300 2 硫铁矿制酸

2800 3 石膏制酸

4300 硫酸工业尾气排放口(排气量 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相同) 4.2.6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执行表8规定的限值. 表8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浓度限值 监控点

1 二氧化硫 0.5

2 硫酸雾 0.3

3 颗粒物 0.9 企业边界 4.2.7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 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 监控范围由 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 气象条件等因素, 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采取措施确保环 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8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 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 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2.9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 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 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 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 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 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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