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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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可通过对另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与其本国 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满足本 条第一款的要求.

2 根据本条承担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该方对由于有关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外国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 的竞争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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