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3-07-22

后来在

2010 年工程结算过程与 A 公司与 B 因工程款多少产生争 议,B 遂通过公安报案方式,故意隐瞒承包实质,虚构大量事实,最终导致 C 某目前被刑事 拘留和逮捕,无法主张自己民事上的合法权益.

二、 C 某在 A 公司没有任何职权, 不具有任何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占或挪用该公司财物. 《起诉书》所称 ……被告人 C 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部分工程款从 A 公司账户及项目 银行专户……转入其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账户 ……被告人 C 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未经 B 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一份电汇凭证上偷盖监管章,将一笔人民币数百万元的材料款电汇 至C实际控制的 J 公司名下……被告人 C 某利用其职务便利 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 符.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前文第一部分已述,C 某并非 A 公司的员工,既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项目经 理,只是工程项目的承包人,既不可能参加 A 公司具体的内部管理事务,更无调动资金决 定开支的权利.A 公司对工程款的拨付均由法定代表人 B 掌控,C 某没有财务上的权限,所 有款项对外支出均需要使用 A 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C 某是无法利用所谓的职务上的便 利.数百万元材料款之前两笔款项均系 B 安排支付到 J 公司账户,之后又有两笔款项亦是 B 安排支付到 J 公司账户.B 声称不知为何支付资金到 J 公司账户属于明显谎言. 其次,C 某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到的款项均提取现金用于工地的各项支出;

C 某为工程支 付的款项大于个人银行卡收到的款项.经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及资金流向,有以下事实:A 公 司将

560 万元支付给 C 某后,C 某安排将

560 万元全部支付给工地会计,通过会计将

560 万 元全部用于工地工资、材料款、日常支出等.C 某用于工地的款项还不止这些金额. (1)C 某安排将

560 万元全部支付给工地会计全部有据可查(详见

560 万元全部用于工地 证据 ),累计共 5,593,361 元. (2)工地会计将

560 万元全部用于工地工资、材料款、日常支出亦有据可查,有工地现金 日记账予以印证.需要强调的是,截至

2009 年5月8日,工地上所有对外现金支出均从会 计560 万元中支出,项目部专用账户中仅支出一笔

4 万元现金. 最后,2008 年9月至

2009 年5月8日,560 万元汇至 J 公司系 C 某向朋友借的基本户, 只是方便提取现金用于工地各项支出,并非有侵占或挪用意图. (1)C 某属于个人 包工头 ,没有在银行开户资格,不能设立银行基本户,支付给 C 某 施工队的钱款不可能直接支付给 C 某个人账户. (2)为何

560 万元要汇到与工程毫无关系的 J 公司再转至个人卡呢?为什么不从 A 公司直 接提取现金用于工程? 工地职工及往来日常伙食、杂支、工人预借款等远远不够,施工队大多数是农民工,很 多材料商也是个体,他们只要现金.另外,建筑行业本身是高危行业,随时都有意外伤亡事 故,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现金放在工地上以备不时之需.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地必须保证有 足额的现金. 但是,银行一般结算账户每个月只能提取现金

4 万元,截至

2009 年5月,项目部专用 账户中仅支出一笔

4 万元现金给工地,工地上其他现金支出均必须由 C 某安排在工地的会 计处支出.依据财务记录,2008 年9月至

2009 年1月,工地上支出共数百万元,此时 A 公 司或 D 没有为工地支付过一分钱,该数百万元均系 C 某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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