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7-08

1、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 条的约定.4.

2、保修期满一年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40%,保修期满二年后 14个工作日无息支付保修款的40%,保修期满五年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 20%. 施工合同另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 2012年8月8日,电器城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宝盛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补 充协议一,其中第一条约定: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款的条款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有 约定的,按约定;

之外都必须执行.第三条工程施工造价计取第2款约定:工程施工造 价总额(暂定)222,023,857元.2.1上述合同金额系按照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确定的承包人中标金额,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工程量按实结算.4.1.1按本协议所确定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以乙方完成的工程 量按月按规定进行报价审核计算当期进度款.当进度款累计到70,000,000元整后,甲方 开始逐月支付当月审核工程进度款的70%-75%.当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到本协议造价总 额的70%-75%后,甲方不再支付进度款,等待竣工结算.4.1.2乙方每月1日前(节假日 提前)根据施工进度编制《工程月付进度款申请表》报甲方工程部进行审核,审核确认 该月的支付额,在20日告知乙方当月的支付额,并办理相应手续.4.1.3工程进度款 70,000,000元的支付办法:到工程进度款累计完成到规定额度后支付50%,即35,000,000元 ;

到工程结构封顶后支付完.4.1.4在结构封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工程款的总和 为经审核的结构封顶的工程进度款的75%(包括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所有工程款). 4.2.1工程竣工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无条件移交工程实体给甲方;

在规定的时间内(一 般为60天)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附合格的结算凭证交甲方工程部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后 的60天内),提交审核意见书供双方确认签字和盖章.4.2.2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盖章后 ,甲方计算支付结算审核价至85%.4.2.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的10%在一年内支付完毕 .4.2.4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按规定支付给乙方 ,甲方不承担利息. 2012年8月9日,宝盛公司取得上海电器城商业用房(一期至七期)的《上海市建设 工程施工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载明的发包方式为直接发包,备案单位落款处盖 有 上海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项目承发包登记章 . 2012年8月24日,宝盛公司取得上海电器城一期(东块)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证》. 2013年10月12日,电器城公司(发包方)与宝盛公司(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二 ,就工程款支付和延期付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就承包方 2013年10月30日之前向发包方呈报并经发包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 式支付:(1)工程量在70,000,000元以内的工程款,其中35,000,000元,从2013年11月1日 起由发包方按照16%的年利率向承包方补偿利息损失.其余的35,000,000元,在全部工程 主体结构封顶(主体结构质监站验收合格,下同)后10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一次性付清 .(2)工程量如果超过70,000,000元的,超过部分的工程款的70%,从2013年11月1日起 由发包方按照16%的年利率向承包方补偿利息损失.

二、2013年11月开始,承包方每月 向发包方呈报并经发包方审核确认的工程量的70%的款项,发包方从次月1日开始按照 16%年利率补偿承包方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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