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6-14

(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检测检验 的设备、设施和职业危害因素. 第六条 检测检验的范围、目录、周 期及方法,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 行;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依据国 家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 行. 第七条 对列入检测检验目录的设备、设施及产品,在投入使用前,以及存 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在试生产期 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检测检验 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符 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检测检 验有效期到期日前,依法委托检测检验机 构完成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 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 新进行检测检验: ( 一)设备、设施经过大修及改造的;

( 二)因设备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

(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 四)设备、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年的;

( 五)设备、设施经受了可能影响设 备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设备电气性 能等自然灾害的;

( 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

6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2号 工艺和材料发生变动的;

( 七)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需要 重新进行检测检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测检验活 动应当积极配合,并按检测检验机构的要 求提供下列资料: ( 一)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出 厂合格证明及有关资料;

( 二)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记录;

( 三)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 四)设备、设施的检修、事故记录;

( 五)作业场所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 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 六)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 人数、分布和管理情况;

(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 用品的配备维护情况;

(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对经检测检验的设备、设 施或者作业场所,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 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作为安全评 价和职业健康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从事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 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 测检验资质.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检测检验人员 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 范、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诚信地开 展检测检验工作,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 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 设备、设施的管理,对安全设备、设施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备、设 施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应当做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 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 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对设备、设施和作业 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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