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6-14

(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询 问被监督检查单位,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 和说明;

( 三)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 ―

4 ― 省政府令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2号 现场进行记录、录像、拍照;

( 四)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 冶金矿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

( 五)制止、纠正被监督检查单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 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 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 请不予批准的;

( 三)未依法向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 说明不予发 放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理由的;

(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 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 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 许可证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或者经营 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 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的,依照 《 河北省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 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 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 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 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

0 1 1年4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

2 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已经2

0 1 1年1月2 8日省政府第8 0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

5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2号 省政府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检测检验 ( 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及其相关 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检测检验,是 指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和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用的危险 性较大的生 产设备和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以及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 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 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全省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 作. 第五条 下列设备、设施、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因素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等高危行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和 用于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

( 二)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 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等职业危害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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