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3-06-10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 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 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 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2 则;

跟踪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 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税控收款机产 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11 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010-51615856

51615895 传真:010-51615896 电子信箱:lzsd.l@sohu.com nctc@vip.sina.com 联系人:李震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 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 范围见附件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8 号)规定, 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工 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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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 类别 栏填写税控收款机, 产品名称 栏填写税控收款机, 产品单元 栏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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