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3-05-14

(二) 款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i) 乘员数不超过

2 个;

(ii) 最大重量不超过

850 千克(1874 磅);

(iii) 最大重量/翼展

2 (w/b2 )不超过 3.0 千克/平方米 (0.62 磅/平方英尺) . (2) 有意用于动力滑翔机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应当分别根据 CCAR

33 和CCAR

35 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如果属于进口产品,应适用第 21.29 条;

1这些准则源自 JAR 22.

7 或者作为滑翔机整体的一部分采用局方批准的其他类似适航准则来进行合 格审定. 当发动机和/或螺旋桨作为滑翔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定时,只能被认 定为滑翔机的一部分,并仅限于在该特定滑翔机上的安装,而不会为该发 动机和螺旋桨单独颁发型号合格证.在某 JAR

22 设计中得到型号合格审定 的发动机和/或螺旋桨, 本身并不能构成用于另一个 JAR

22 型号设计中的相 同发动机和/或螺旋桨的型号合格审定.然而,根据 JAR

22 的H和J分部 进行了合格审定的发动机和螺旋桨,使用其在之前的型号合格审定项目中 已经获得批准的资料将给予最大的可信度.如果发动机或者螺旋桨作为滑 翔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审定,其申请人有两种方法获得批准: (i) 对于发动机:JAR

22 的H分部―发动机,或者基于 CCAR

33 的其 他要求. (ii) 对于螺旋桨:JAR

22 的J分部―螺旋桨,或者基于 CCAR

35 的其 他要求. 7.3 JAR

22 如果申请人选择 JAR 22,局方可以接受欧洲联合民航局的咨询通告 (ACJ). 7.4 JAR 22.1581 JAR 22.1581 中飞行手册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滑翔机.此外,还需遵守 CCAR 21.29 第

(五)款的语言要求. 7.5 CCAR 21.17 根据 CCAR 21.17 第

(三)款的规定,每个滑翔机的型号合格证申请,其8有效期为

3 年,除非申请人出示证明,证明在其申请期间其产品需要更长 的时间来设计、研发、测试,并需获得局方的批准. 7.6 CCAR 21.21 CCAR 21.21 第

(四)款规定,航空器不能有不安全特征或特性.滑翔机 可以按照 JAR 22.

611、22.612 和22.685,设计成由驾驶员对机翼和尾翼进 行快速拆除和安装. 7.7 CCAR 91.403 动力滑翔机作为动力航空器,应符合第 91.403 条的要求. 7.8 CCAR

45 在中国注册的滑翔机,对其国籍登记应符合 CCAR

45 的相关规定. 8. 其他信息 8.1 JAR

22 的符合性 在JAA 成员国颁发进口的适航批准时,中国的滑翔机设计人和制造人 应当严格符合 JAR 22,包括该国在规章方面有单独差异的要求.因此,中 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在给出口到 JAA 成员国的滑翔机颁发 I 类 出口适航证时将严格考虑与 JAR

22 的符合性,除非进口国当局在个案中有 特别说明. 8.2 审定基础 局方将用信函的形式将确定的适航准则通知申请人,该适航准则应根 据第

6 节中描述的原则,是符合 CCAR 21.17 第

(二)款要求的、能够被局方 接受的适航准则.通知申请人的适航准确应当包括标题、条款编号、版次 和批准日期.

9 8.3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型号合格证数据单(TCDS)上所反映的 审定基础 为CCAR 21.17 条第

(二)款和上述 7.2 节中制订的适航准则以及任何其它局方指定的附加条 件.这些适航准则应当包括标题、条款编号、版次和批准日期.

10 附录 JAR

22 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目录 A 分部 总则.27 总则.27 JAR 22.1 适用范围.27 JAR 22.3 滑翔机类别.28 IEM 22.1(a)28 IEM 22.3.29 B 分部 飞行

30 总则.30 JAR 22.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30 IEM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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