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05-03

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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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 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 何批准手续,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 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 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 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 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如 出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予以罢免.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等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 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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