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05-03

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的普通股总数为40,000万股,其中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万股, 占公司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数的100%,具体发行股份数额和股份 比例如下: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公 司股份数额(万股) 各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 的持股比例(%)

1 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 7,650.00 51.00

2 卢础其 3,307.50 22.05

3 卢楚隆 1,837.50 12.25

4 卢楚鹏 1,102.50 7.35

5 叶远璋 1,102.50 7.35 总计 15,000.00 100.00 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原广东万和新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所有者权 益按 1∶0.5331 的比例相应折合为其在公司中享有的股份,并已于

2009 年8月出资完毕.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0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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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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