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3-04-10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 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 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 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 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 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 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 跳级、 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 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 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 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 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7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 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 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 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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