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3-04-09

16 磋商有效期 16.1 响应文件应自磋商规定的开标之日起,在 磋商项目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响应人延长 其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 磋商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但其磋商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期的响 应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退还和没收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磋商有效期的延长 期内继续有效.

17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 17.1 响应人应准备一份响应文件正本和 磋商项目资料表 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响应文 件应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副本与正本存在文 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

7 17.2 响应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封面由响应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 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响应文件副 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人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 章后有效. 17.4 电报、电传和传真响应文件一律不接受.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响应人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分别装在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或 电子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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