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3-03-31

81 号):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5000 吨;

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3000 吨.本项目属于新建企业,投产后,再生 聚丙烯树脂(PP)颗粒的生产规模为

15000 吨/年,废塑料的处理能力超过

5000 吨.因 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相关要求. (2)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 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袋 (瓶) , 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 则.本项目不使用医疗废物进行回收,且回收利用时不用于原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3)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2012 年联合装订了《废塑料加工利用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进行了相关规定,本项目与其符合 性分析见表 1.4-1. 《树脂颗粒再生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 表1.4-1 项目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符合性对照 项目 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部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要求 本项目采取的工艺、方法、措施 符合性 企业的设立和 布局

(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 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 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 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 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 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 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 治规划.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 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 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 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 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本项目回收利用的废塑料包含废旧聚丙稀材料、未 被污染的输液瓶(袋). 本项目不使用含卤素的废塑料.本项目不回收和再 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 符合 生产经营规模

(五)PET 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30000 吨;

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00 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 能力不低于

30000 吨;

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00 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5000 吨;

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

3000 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本项目属于新建企业, 投产后, 再生聚丙烯树脂 (PP) 颗粒的生产规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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