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02-11

(二) 农产品经营者应妥善管理其使用之资材,以维持或改

7 善土壤有机质含量,避免使用致使作物、土壤、水源 遭受重金属、禁用物质污染之任何资材及方法.

(三) 生产地应施行良好之土壤管理及水土保持措施,维护 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确保资源之永续 利用.

(四) 多年生作物宜於区内种植覆盖作物或在周围保留适当 天敌栖息地等,以避免土壤裸露,增加生物多样性.

(五) 本章所规之作物主要系透过土壤生态系统栽培,如 仅以植物根部伸入矿物营养液,或植物根部伸入添加 矿物营养液之珍珠岩、砾石、矿物棉等惰性介质中为 其栽培过程之水耕栽培型态者,不得申请有机验证.

(六) 仅以未添加任何物质之纯水栽培有机种子而产出芽菜 或苗菜,非属水耕栽培,得申请有机验证.

二、 短期作物之田区取得有机验证前,需二年之转型期;

长期 作物(如多年生之果树、?树等)及采集,需三年之转型 期.转型期间应依菊鹿娑ㄊ┬杏谢耘嗷虿杉,验证 机构得视情况延长转型期.农产品经营者如提出依菊 规定施行有机栽培之佐证资料 (包含工作纪录、资材纪录、 采收纪录、产品检验报告及其他说明文件等)或友善环境 耕作之登录证明,得由验证机构依事实认定,缩短转型期.

三、 平行生产:同时进行有机与非有机作物生产时,有机作物、 资材及产品等应完全与非有机区隔,并建立适当的辨识与 标示系统,其生产纪录应分开保存,并皆应提供验证机构 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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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物、品种及繁殖材料

(一) 以生物及遗传多样化为原则,优先选择有机栽培方式 选育、环境适应性佳及具有抗病虫害特性之作物种类 或品种.

(二) 不得使用基因改造种子、种苗及其他可供繁殖之植物 全株或部分植体(以下简称繁殖材料) .

(三) 应使用依本章规定生产至少一代、多年生作物至少两 年之有机繁殖材料.如无有机繁殖材料时,可使用未 以合成化学物质及未以对人体有害之植物性萃取物或 矿物性材料处理(以下简称未经处理)之繁殖材料. 但依本章规定得使用合成化学物质处理者 , 不在此限. 前述情形如无法取得有机繁殖材料及未经处理之繁殖 材料者,应提送使用计画,并经验证机构审查确认无 法取得后,始得使用一般商业性繁殖材料.

(四) 芽菜及苗菜之生产,限使用有机种子.

五、 杂草及病虫害管理

(一) 杂草管理 1. 预防性措施:降低作物种子中夹杂之草籽量及避免 农机具与灌溉水污染,避免田区间之杂草散布等. 2. 耕作制度:水、旱田轮作或不同作物轮作、间作等. 3. 杂草数量控制:以密植撒播、移植、选留适合之自 生性杂草或以人工种植草类、绿肥植物,保持土表 呈草生状态等. 4. 敷盖或覆盖:

9 (1) 利用割除之杂草(未开花结种子者)、作物残株 或各种可使用生物资材敷盖. (2) 利用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基产品敷盖. (3) 休闲期种植绿肥作物或实施草生栽培,水田繁 殖满江红. (4) 采本方法者,不得使用残留农药、辐射性物质 或过量重金属之作物残渣及生物资材与聚氯乙 烯.以塑胶产品敷盖者,使用后应清理移出, 禁止就地焚烧. 5. 除草:人工或机械耕犁、断水、湛水控制等. 6. 饲养禽畜:饲养家禽或家畜,进行除草. 7. 植物相克原理利用:利用非基因改造植物释放其 二次代谢物质以抑制自己或邻近植物种子发芽、 生长发育及结实. 8. 微生物除草剂:喷洒非基因改造生物或资材之杂 草病原微生物(真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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