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3-02-11
1 有机农产品有机转型期农产品验证基准与其生产 加工分装流通及贩卖过程可使用之物质

第一章 验证基准 第一部分 共同基准

一、 包装

(一) 包装方法应以简单为原则,避免过度包装,且在未打 开或破坏封条之前,无法更换产品内容.

(二) 应采用可生物降解 、 可循环再利用或再制之包装材料. 但上述包装材料无法取得或不适用时,始得使用一般 之包装材料.

(三) 禁止使用含有杀菌剂、防腐剂、`蒸剂、杀虫剂、可 迁移萤光剂、禁用物质及其他会污染产品之包装材 料.

(四) 允许使用二氧化碳及氮气作为包装填充剂及使用真空 包装.

(五) 尽量使用对人体无害之印刷油墨及黏著剂.

(六) 包装材料储存应保持清洁及卫生,避免产品受污染.

二、 储藏

(一) 有机农产品及有机转型期农产品(以下合并简称有机 产品)於储藏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污染,仓库必须 乾净、卫生、明亮,防止有害生物进入或无有害物质 残留.

(二) 除常温储藏外,允许使用空气、温度及湿度等环境控

2 制方法进行储藏.

(三) 有机产品如与非有机产品存放於同一仓库时,应加以 区隔并明确标示,以避免产品混淆,并应妥当存放产 品使其可追溯且清楚被辨识.

三、 运输与配售

(一) 运输工具於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洗乾净并保持清洁,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到污染.

(二) 有机产品於运输与配售过程中,不得损毁其外包装上 之标示及有关说明.

(三) 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一同运输或配售时,产品须经 妥善包装及明确标示,避免产品混淆.

四、 纪录

(一) 需有足资证明产品有机完整性之相关作业纪录及单 凭证.

(二) 应具备设施、设备及场地之清洁与管理纪录.

(三) 如同时生产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或向多家验证机构同 时申请验证时,应有自主管理机制,及可提供各自生 产数量、标章使用及贩售情形之纪录,并接受不同验 证机构联合稽核.

五、 有机产品之生产、加工、分装、流通及贩卖过程使用物质 之原则规定

(一) 应使用天然物质.但

第二章禁止使用者除外.

(二) 使用合成化学物质者,以

第二章规定可使用物质为 限.

3 第二部分 加工、分装及流通

一、 适用围

(一) 加工:对有机原料进行加热、乾燥、`制、混合、研磨、制锭、搅拌、分离、蒸馏、抽出、发酵、腌渍、 脱水、脱壳、碾制、冷冻或其他足以改变原产品理化 性质或具实质转型之制造程序.

(二) 分装:对有机原料进行选别、洗净、分切等作业,其 过程不应改变原产品之理化性质.

(三) 流通: 1. 改变有机农产品及有机转型期农产品之原包装或原 标示,致影响农产品有机完整性之过程. 2. 委托农产品经营者生产、加工、分装、流通有机或 有机转型期农产品,并以委托人或定作人为有机农 业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农产品经营者 之标示.

二、 从业人员要求:应指定特定制程管理人员,该人员应每年 接受至少四小时或每三年接受至少十二小时有机产品相关 操作训练,并由该人员负责主要制程之管理业务,且验证 机构稽核时,该人员应全程参与.

三、 环境条件

(一) 生产厂(场)周围不得存在有害气体、辐射性物质、 扩散性污染源、垃圾场及有害生物大量孳生之潜在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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