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3-02-05

1 条第

4 款) ,3 其案文载于委员会第四十六届会议工作报告 附件;

4 2. 请秘书长发布并广泛传播 《透明度规则》 和 《仲 裁规则》 (2010 年修订,新增

2013 年通过的第

1 条第

4 款)的案文,包括以电子方式发布并广泛传播,并 将单独案文发送给各国政府和对争议解决领域感兴趣 的组织;

3. 建议在《透明度规则》第1条界定的适用范 围内使用这些规则解决投资争议,并请选择将这些规 则纳入其条约的会员国就此通报委员会;

4. 又建议,除非相关条约有任何规定可能要求 更高程度的透明度,否则《透明度规则》应通过适当 的机制适用于根据《规则》生效前缔结的保护投资人

2 同上, 《第六十八届会议,补编第

17 号》(A/68/17),

第三章 和附件一.

3 同上,

第三章和附件二.

4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八届会议,补编第

17 号》(A/68/17).

3 或投资的条约启动的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裁,但适用 时应以符合这些条约为限.

2013 年12 月16 日第68 次全体会议

5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 仲裁透明度规则 第1条.适用范围 《规则》的适用性 1. 《贸易法委员会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规 则》 ( 《透明度规则》 )应适用于依照

2014 年4月1日及之 后订立的为投资或投资人提供保护的条约( 条约 )*,在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提起的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 裁,除非该条约缔约方 ** 另有约定. 2. 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裁依照

2014 年4月1日前订立的 条约提起的,本《规则》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 (a) 仲裁各方当事人( 争议各方 )同意对该仲 裁适用本《规则》 ;

或者 (b) 条约缔约方,或者涉及多边条约的,申请人 所属国和被申请国,在2014 年4月1日后同意适用 本《规则》 . 《规则》的适用 3. 在根据条约或者条约缔约方的协议适用《透明度规则》 的任何仲裁中: (a) 争议各方不得以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减损本 《规则》 ,除非条约允许这样做;

* 就《透明度规则》而言, '

条约'

应广义理解为涵盖其中载 有保护投资或投资人以及投资人对条约缔约方诉诸仲裁的权利的规 定的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包括通常被称为自由贸易协定、经济一 体化协定、贸易和投资框架或合作协定或者双边投资条约的任何条 约. ** 就《透明度规则》而言,凡提及 条约缔约方 或 国家 之处,均包括例如成为条约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6 (b) 除本《规则》某些条款赋予仲裁庭的裁量权 之外,仲裁庭还应有权力经与争议各方协商后调整本 《规则》任何特定条款的要求,使之适合案件特殊情 况,但此种调整应是以务实方式进行仲裁所必需的, 并且是与本《规则》的透明度目标相一致的. 仲裁庭的裁量权和权力 4. 《透明度规则》规定仲裁庭行使裁量权的,仲裁 庭在行使此种裁量权时应考虑到: (a) 对于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的仲裁和特定 仲裁程序的透明度的公共利益,以及 (b) 争议各方对于公平、高效解决其争议的 利益. 5. 本《规则》不影响仲裁庭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 可能享有的以可促进透明度的方式――例如, 接受第三方的提交书――进行仲裁的权力. 6. 如果存在任何具有完全削弱本《规则》透明度目 标的行为、措施或其他行动,仲裁庭应确保这些目标 得以实现. 冲突情况下应适用的文书 7. 适用《透明度规则》的, 《透明度规则》应补充任 何适用的仲裁规则. 《透明度规则》与适用的仲裁规 则有冲突的, 应以 《透明度规则》 为准. 《透明度规则》 与条约有冲突的,不论本《规则》有何规定,仍以条 约规定为准. 8. 本《规则》任一条款与仲裁所适用的某项法律规 定有冲突,而争议各方又不得减损该法律规定的,应 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