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3-02-04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江西龙源科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 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项目(以下称 本次申请挂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就本次申 请挂牌事宜出具了《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 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江西科盛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及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江西科盛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次申请挂牌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对《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 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 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 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 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 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 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 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A.报告期期初至报告期期末,公司与关联方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形,具体情况 如下: ①港元硅业 单位:元 关联方 时间 拆出次数 占用金额 归还次数 归还金额 港元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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