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3-01-20

或任何下类重水生产厂的研究或研制、设计、制造、建造、运行或维护,在这些重水生产厂对于用其生产的任何重水 所生产的任何核材料(或其使用与这些重水生产厂生产的任何重水有关)没 有接受原子能机构保障的义务;

或没有履行这类义务时. 《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二部分 - INFCIRC/254/Rev.10/Part

2 (Corrected) ii 出口许可证审批程序的制订 4. 供应方应落实旨在确保有效实施本准则的法律措施,包括出口许可证审批条例、 强制性措施和违约处罚.在考虑是否批准转让时,供应方应谨慎从事,以便执行 基本原则 ,并应考虑下述有关因素: (a) 接受国是否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禁止核武器 条约》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 《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 (拉罗汤加条约) 、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曼谷条约)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佩林达巴 条约) 、 《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或类似的具有国际 法律约束力的防止核扩散协定的缔约方,且是否有有效的适用于其一切和平 核活动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协定;

(b) 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 拉罗汤加条约 、 曼 谷条约 、 佩林达巴条约 、 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 或类似的具有国际法律 约束力的防止核扩散协定的任何接受国,是否拥有上述第

3 段(b)款所列的不 接受或将不接受原子能机构保障的正在运行中或正在设计或建造中的任何设 施或装置;

(c) 拟转让的设备、材料、软件或相关技术是否适于所声明的最终用途,所声明 的最终用途是否适合于最终用户;

(d) 拟转让的设备、材料、软件或相关技术是否将被用于任何后处理设施或浓缩 设施的研究或研制、设计、制造、建造、运行或维护;

(e) 接受国政府的行动、声明和政策是否有助于核不扩散,接受国是否遵守其在 不扩散方面的国际义务;

(f) 接受方是否已在从事秘密的或非法的采购活动;

(g) 向最终用户的某项转让是否未被批准,或者该最终用户是否已将以前批准的 任何转让转用于同本准则不相符合的目的;

(h) 是否有理由认为存在转用于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危险;

(i) 是否由于接受国没有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540 号决议的规定建立和保持 适当、有效的国家出口和转运控制措施而造成违反 基本原则 再转让附件 中确定的设备、材料、软件或相关技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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