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3-01-20
18-00616C 情况通报INFCIRC/254/Rev.

10/Part

2 a (Corrected) 2018年5月30日 普遍分发 中文 原语文: 英文 瑞士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团 关于一些成员国与核有关的两用设备、材料、软件 和相关技术转让准则的信函 1. 秘书处已收到瑞士常驻代表团

2018 年1月23 日的普通照会.在该普通照会中, 瑞士常驻代表团要求原子能机构向全体成员国重新分发经订正的INFCIRC/ 254/Rev.10/Part

2 号文件(包括附件) 、经订正的 修改对照表 以及核供应国集团前 主席

2016 年10 月21 日致总干事的原始信函. 2. 根据上述普通照会中表达的愿望,谨此复载该普通照会的正文及其信函和附文, 以通告全体成员国. a 经修订的 INFCIRC/254/Part

1 号文件载有核材料、核设备和核技术出口准则. 原子用于和平与发展 INFCIRC/254/Rev.10/Part

2 (Corrected) 附文 瑞士常驻维也纳 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欧安组织) 、 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代表团 02/2018-UN/IO 号说明 原子能机构 瑞士常驻维也纳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欧安组织) 、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代表团向国 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致意,并荣幸地提及应核供应国集团前主席在

2016 年10 月21 日致原子能机构总干事的信函中的请求分发的日期为

2016 年11 月8日的 INFCIRC/254/Rev.10/Part

2 号文件. 本常驻代表团荣幸地请求原子能机构秘书处向原子能机构成员国重新分发随附经 订正的 INFCIRC/254/Rev.10/Part

2 号文件(包括附件) 、经订正的 修改对照表 以及 上述核供应国集团前主席

2016 年10 月21 日的原始信函.本常驻代表团进一步荣幸地 通知原子能机构秘书处,经订正的文本改正了附件第 3-4 页上的一处格式错误,那里 有两个绿色加减号未删除. 瑞士常驻维也纳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欧安组织) 、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代表团借此 机会再次向原子能机构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印章] [签字]

2018 年1月23 日・维也纳 核供应国集团主席 大韩民国 首尔 外交部

2016 年10 月21 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 总干事 天野之弥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 拿大、中国、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大韩民国、拉脱维 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 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和美国的政府

1 ,荣幸地提及这些国家的政府以前关于它们 决定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现作为《情况通报》INFCIRC/254/Rev.9/Part

2 号文件(包括附件)公布的《核转让准则》行事的所有相关信函. 这些国家的政府已决定修订《核供应国集团准则》第二部分第

4 段和第

8 段.新 文本内容如下: 正文开始: 出口许可证审批程序的制订 4. 供应方应落实旨在确保有效实施本准则的法律措施,包括出口许可证审批条例、 强制性措施和违约处罚.在考虑是否批准转让时,供应方应谨慎从事,以便执行 基本原则 ,并应考虑下述有关因素: (a) 接受国是否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或《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禁止核武器 条约》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 《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 (拉罗汤加条约) 、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曼谷条约) 、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佩林达巴条 约) 、 《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塞米巴拉金斯克条约)或类似的具有国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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